依据法律规定,传唤或拘传一般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或拘传变相羁押。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