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期范围是: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
(2)屋面防水工程。
(3)其他土建工程。
(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
(5)供热、供冷系统工程。
(6)其他应当保修的项目范围。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