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患33种特殊疾病的,可按下列要求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
(一)患者应提供下列资料:1、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2、患病以来的化验单、检查报告单;3、近期免冠照片3张(1寸彩照);
(二)由所在单位统一持患者《医疗保险证》和上述资料到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并填写《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审批表》;
(三)参保单位将上述材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提请指定医疗机构鉴定。
每季度的20日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特殊疾病患者发放《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