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曾用名是指本人在读书和工作期间曾经使用过的名字。中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薄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和户口迁移证上登载的“别名”项目均应填写为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在填写表格遇到需要填写曾用名时,如果本人没有曾用名,可以不用填写或者填写“无”即可;如果有曾用名,那么填写本人曾经使用过的名字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