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要重复投保。按照《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的车辆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2、不要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