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可以当庭提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应该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但是,如果是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或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则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可以在举证期满后另行提交;如果是在开庭时提交的,则应该再给对方相应的答辩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