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0.5%。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