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财政部和教育部09年下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
2、但是这里说的高校毕业生只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