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是司法程序中有关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公安机关法医鉴定的程序如下:
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2、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
3、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