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不包括集体户口);
2、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无房家庭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4、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