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又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法院就诉讼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决定。
一般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后即生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