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第7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中第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公安部第71号令中主要是对原先准驾车型A(大型客车)、B(大型货车)、C(小型汽车)进行了细化区分。
新版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区分为:A1(大型客车)、A2(牵引车)、A3(城市公交车)、B1(中型客车)、B2(大型货车)、C1(小型汽车)、C2(小型自动挡汽车)、C3(低速载货车)、C4(三轮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