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合饮酒、酒后滋事以及酗酒者,取消本学年评优评先资格,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评比,已取得奖学金的要追回,不得担任学生干部,不得发展入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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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在公共场合饮酒的学生,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处理,对酒后闹事扰乱公共秩序,过量饮酒至醉,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对酒后威胁他人、动手打人者,根据是否造成伤害给予一定处分,最高处分为开除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