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1978年宪法都规定了这一权利,但是1982年宪法却没有规定,主要原因有三个:
一、防止再出来大规模动乱;
二、保障改革开放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
三、罢工就意味着存在国家与工人的利益冲突,这与社会主义理论是不符的。
“劳动者”具体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所以,劳动者只是公民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