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本省农业户口的居民;
2、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对符合条件的“三无对象”实行全额救助,对有一定收入的贫困对象实行差额救助。
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配偶; 共同生活的子女; 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等。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实际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社会服务业务、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村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单装修费用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