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科后的次日算起,十个自然日后就可以再次预约补考。
具体规定如下:
第三十七条: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考生,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考生,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