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中的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向承兑人或付款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
2、我国《票据法》第53条规定,持票人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提示付款: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在上述现定期服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