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研发和技术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因此,研发和技术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