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不明确时,未成年人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害的就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