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由校长担任学校的法人代表。
《高教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对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没有作硬性规定,而是采取选择的办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理事长、董事长,也可以是校长,具体人选由民办学校的章程规定。实践中一般可以根据民办学校办学资金的主要来源和性质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