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