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园预收学费的行为属违规行为,是不合理的。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于2011年12月31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以发改价格3207号印发。共24条,自发布后3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