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评定制度,其中最高的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市国土房管局审批,三级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每两年复核一次,不符合条件的将注销其资质等级证书。物业管理企业一级资质需具备的条件是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