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生子女证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后报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独生子女证》。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一)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二)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三)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四)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五)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六)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七)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八)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