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4年2月2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中编[1994]1号),原14个计划单列市(重庆、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和济南、杭州共16个市的政府机关行政级别定为副省级。1997年重庆恢复为中央直辖市后,副省级市减少为15个。
1995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编发[1995]5号),明确将前述16个市定为“副省级市”,但它们仍为省辖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政府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