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
1、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2、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按省教育厅部署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申请者学历为师范专业毕业人员免于教育学、心理学考试;
3、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说课,说课分为:面试、试讲。申请学历为师范专业毕业人员如能提供3个月或以上的教学证明,可免于面试、试讲;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