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包括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公共秩序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等所确定。
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制度,在国际私法中又被称为“安全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