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虽然建筑公司承包建设工程后,经过层层转包、分包,但最终实际施工的农民工在施工时发生工伤,依然可以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主张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