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离婚后与另一方结婚在一同居住,就形成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
继父子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
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第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