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地理州府县的划分资料介绍如下:
1、明初曾沿袭元朝的行省制,太祖洪武九年即1376年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承宣布政使司下设府和直隶州,府以下有县和属州,各州以下有县,形成一个省府州县四级制与省州县三级制并存的大体格局,明初设置的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其“三司”三分各省军政司法权力的体系后逐渐被巡抚制度接掌,巡抚常常成为各省权力统一的最高长官;
2、明代在全国设十五个省级单位,布政使司以下改元朝的路为府成为主要的二级行政区划,但是同时又有直属于省的直隶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