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法律上严格地规定了被收养孩子的条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此外,根据该法第一千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