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总局最新版本的《纳税服务规范2.0》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所得地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报送资料如下:
1,《契税纳税申报表》3份。(在当地办税服务厅索要并填写,或者网站下载)
2,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享受契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