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虽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作出的,但可能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监督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同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设定了对征收决定的两种救济途径:对征收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救济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被征收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不需要先提起行政复议,或先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结束后再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