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准予换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