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由此可见,当事人对公安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5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仍然不服的,不能再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