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申请人满足法定的监护人的条件,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成为监护人。如果出现两个申请人,就以前一顺位的申请人优先。
《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