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保密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由单位的负责人以及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