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署名。是宋代中央派出的“路”一级司法机构,简称“提刑司”、“宪司”、“宪台”。监督管理所辖州府的司法审判事务,审核州府卷案,可以随时前往各州县检查刑狱,举劾在刑狱方面失职的州府官员。
京畿提典刑狱司是提点刑狱司,相当于省检察院。各路设提典刑狱司,是中央派出的、代表中央监督所辖州县司法审判活动的机构,负责复查地方审断案件;如有疑狱及拖延未决案件,提点刑狱司公事可亲赴州县审问。州县已决案件,当事人喊冤则由各路提点刑狱司复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