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计算;
2、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刑法》第55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