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第161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149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