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9月1日开始,对于初中转学的学生,转出学校应将学生档案资料密封后转出,转入学校应同时接收学生档案。由外地转入本市的初中应持本人常住本市户口、家长调动或迁移证明、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审查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本市学生转往外地的,应持户口迁移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向学校提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发给转学证明和本人档案并加封盖章,然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备案手续,方可转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