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主体人格权的限制是: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例如: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为了科学艺术上的目的,或为了宣传报道而制作和使用公民的肖像,可以不征得公民同意,但同时不应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但为了职务上的目的或者公共利益而依法制作,使用他人肖像的,则无须通过本人同意,如通缉逃犯,张贴寻人启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