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释义:本条规定了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
1、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
2、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