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主体在进行合同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合同主体在从事合同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身份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自由原则有以下几种限制:
1、强制性缔约。
如《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的通常、合理的要求。
2、格式合同制度
《合同法》第39条对格式合同条款做了规定。
3、附随义务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