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来重视野生动物保护,早在1988年就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公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后国家有关部门又出台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实施条例和法规。根据这些法律法规,驯养繁殖受国家或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陆生动物由林业部门主管,水生动物由渔业部门主管)提出书面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驯养繁殖许可证”,再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更不得屠宰加工利用(如驯养的是省级保护动物例外)。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的,须经省级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