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公证是外交认证的前提,即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时,才有外交认证的必要;但并非所有的涉外公证书都必须经过外交认证,需以使用国要求认证为前提,如果使用国不要求认证的,则无须外交认证。此外,按照国际惯例,国家之间可以相互免除认证、单方免除认证或对部分文书免除认证。在这种情况下,公证文书可直接发往免除认证的国家使用。
因此,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为了使该公证书发生域外的法律效力,公证机构还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代办认证手续,即将公证文书送交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然后再转交有关国家驻我国使、领馆认证。如果公证文书使用国尚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则可送第三国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