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额,向当地人民征收。
2、土著户(当地人)和客居户(外来户)均编入现居州县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主要是土地)多少定出户等,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税额。
3、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6月纳清,秋税限11月纳清。
4、两税依户等纳钱,按垦田面积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数为准,平均摊派。
5、租庸调和杂徭、杂税悉省,但丁额不废。
6、无固定居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