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一》第32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若应当协助探望的一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载明的协助义务,人民法院就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是说把子女强行押到某个地点让申请执行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