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
以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1、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3、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4、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依法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