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账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售价、折扣额可分两行开具,也可以直接将单价降低开具。